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处依法开展的内部审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校内审计工作,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并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学校校长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一般应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专业背景。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应予以表彰。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接受委托,对学校正处级干部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及部门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提出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违法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纪和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按照下面工作程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内部审计时,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需求资料清单。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并进行审计公示。
(五)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风险评估、内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程序,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
(六)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七)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编制审计取证单,交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审计取证单及所附审计证据统一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八)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结束后15日内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组组长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负责。
(九)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同时征求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意见。
(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十一)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必要时应作书面说明。
(十二)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视需要将审计报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应报校长审批。
(十三)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机制,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提出的建议一般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和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12日下发的《长春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长中大校办发〔201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