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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21年01月05日 09:32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建设工程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校内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各阶段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审计,包括开工前审计、施工建设阶段管理审计、工程竣工审计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只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一)列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

(二)学校及所属部门安排的房屋维修、装饰、办公室及实验室改造、道路围墙、运动场地、园林绿化等修缮项目。

(三)学校及所属部门安排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教学科研设备、电梯、空调、通风等安装工程项目。

第五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级和学校发展规划,是否违背学校全局和长远利益,是否经过集体议事决策,是否存在违反决策程序及决策失误的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和科学,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同类建设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四)建设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和有效,是否经有效批复;

(五)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合理,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资金筹措和来源渠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债务风险;

(六)勘察、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初步设计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

(七)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是否满足学校要求,是否存在缺陷;

(八)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应的审批和程序;

(九)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十)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等乙方单位的产生是否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规范,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体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工程量是否准确,风险条款是否清晰,价款支付方式是否合理。

(十一)审查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责权利是否明确,价款支付方式、风险条款以及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合法。

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建设阶段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是否办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

(二)施工前征地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及时完成,是否影响工程按时开工;

(三)工程施工是否制定进度管理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作制度,是否定期对完成进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对比,采取纠偏措施保证施工进度,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双方约定;

(四)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履行工程监理责任;

(五)工程现场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合同和图纸规范组织施工,有无擅自改变标准情况;

(六)调整概算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七)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八)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规范,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工程进度,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九)隐蔽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是否经监理人员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掩蔽和覆盖;

第七条 工程竣工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竣工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验收是否规范,竣工决算报表、说明书及竣工验收报告等竣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二)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三)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履行学校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四)竣工决算是否履行相关程序,编制方法是否合理、可靠,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标准;

(五)项目的概预算是否得到最终执行,工程款支付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合法,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第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在工程竣工图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竣工资料,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的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单价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的计算核实。主要内容为:

(一)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设计变更签证是客观、真实,价款确定是否合理,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工程列项有无重复或遗漏、工程量是否真实;

(四)套用定额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

(五)暂估和参考价格是否最后确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调价系数和材料差价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七)审查取费标准是否与施工企业的类型、等级相符合,费用计取的计算有无差错;

(八)审查双方是否完全履行承包合同的条款。

第九条 我校工程竣工结算实行三级审核制,即: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初审(一审)、审计处复审(二审)和委托咨询公司终审(三审)。

(一)工程总价在5万元及以下的修缮工程和安装工程项目结算,实行一审终审制。工程管理部门有预结算人员的,可由工程管理部门预结算人员审核,工程管理部门没有预结算人员的,报审计处审核。

(二)工程总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和安装工程项目结算,实行二审终审制,即审计处复审(二审)为终审。但工程情况特殊的项目以及审计处与施工(承包)单位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双方争议金额达到工程造价的20%以上(含20%)或争议金额达50万元以上,经双方同意由第三方审核及仲裁的项目,可由审计处报经学校批准后委托校外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核。

(三)基本建设项目和总价在200万以上(含200万元)的修缮项目工程结算,实行三审终审制。即经初审(一审)、复审(二审)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完成终审(三审)。

第十条 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一)开工前审计、施工建设阶段管理审计、工程竣工审计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程序为:

1.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应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决算有关资料送达工程管理部门。

2.工程管理部门验收送审资料,并组织人员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确认送审资料完整、真实后出具初核报告,初核报告应标明一审确认金额和审减值,并加盖工程管理部门印章,经施工方签字确认后提交审计处。

3.审计处验收送审资料并组织实施审核(二审)。二审为终审的项目,二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二审不是终审的项目,二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时限扣除学校寒暑假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长。

4.审计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将经复审(二审)的项目,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终审),并与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委托审核合同,项目审核结束后应形成工程结算报告书。

第十一条 审计资料的提供。工程管理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的审计,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开工前审计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供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概算书或预算书、概(预)算调整文件、工程量编制底稿、施工图、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建设施工合同等资料。

(二)施工建设阶段管理审计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对工程进度(预付)款的拨付审计,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供工程已付款明细、工程形象进度、经核实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等资料。

(三)工程竣工审计需提供的资料除开工前审计和施工建设阶段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经过终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工程财务决算以及会计核算账簿等资料。

(四)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

2.经过一审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3.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含:程管理文件材料、工程技术材料、工程施工记录、工程试验检验记录、工程质量验收文件材料、桩基工程文件、工程物资文件材料、工程测量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等)。

4.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基础处理核定单、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等有关施工记录。

5.施工日记、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现场签证的工程价款调整资料、建设期相应的工程计价依据及主要材料价格信息。

6.经签证认可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复印件,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7.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委托参加结算审核人员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咨询资料。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所有工程项目送审时应同时提交已填写好的工程结算送审表和《基建、修缮工程送审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审计部门与送审部门各一份)。

第十二条 相关要求

(一)审计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组织实施。执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工程造价预结算资格。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要严格履行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报告,对其有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二)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职责,收集完整施工资料,加强对工程结算的审核,特别是对项目工程量的审核,并对所报送审计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结算,如实反映工程成本,不得采取混项或分解工程项目内容、拆整为零等方式回避审计,确保工程项目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施工单位应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未及时提交结算资料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施工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工程结算及造价审核。

(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中,凡工程项目送审资料不全的,审计处可以不予受理。送审单位不积极配合审计或故意阻挠、妨碍结算审核的,所造成的后果由送审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春中医药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长中大校办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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