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规范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加强整改和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长春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对审计结果进行报告和校内公开,对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和落实以及追究相关责任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处及受审计处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审计得出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方式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条 审计处派出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工作应形成规范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长审核后,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就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第七条 重要审计事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审计处将审计结果向校长汇报,同时向被审单位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八条 涉及严重违规或影响较大的审计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审计处应将审计结果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九条 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送达被审计单位的同时,按业务性质分别抄送纪检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必要时可召开会议,集体送达审计意见。
第三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信息公开制度,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进行通报,并逐步推行审计结果校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公开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处处长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在单位内部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探索综合利用校内网络、宣传栏、会议、审计简报等形式公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原任领导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充分应用审计结果,并协助和监督被审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计划,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审计处应建议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等部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向主管校领导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处理。
第六章 其他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组织部、人事处按管理权限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材料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档案。并作为对被审计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有关责任人考核、奖惩、后续管理,以及提任、调任、免职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工程项目的审计意见或决定,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