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吉林省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程序、基本方法及其相关实务操作流程。
第四条 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
1.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
2.预算执行情况;
3.专项执行情况;
4.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5.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对学校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审计的内容:
1.学校预算编制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收支平衡、"收支两条线"等国家有关政策制度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3.收入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积极稳妥的方针。财政拨款、非财政收入、基本建设拨款、其他收入等的项目内容、测算依据是否正确完整,有无漏报的预算收入;
4.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量入为出”的要求。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等是否齐全,计算基数和定额标准是否准确;
5.年中预算调整是否经过规定的程序,调整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变更的内容和数额是否合理,调整预算的资料是否正确完整。
第六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1.涉及学校预算执行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收入预算的执行状况: 预算收入来源是否依法、真实、合理、完整,收入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非财政性收入、基本建设拨款、其他收入等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擅自设立项目问题。各项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物价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收费管理上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有无收费不开票据的问题;收费是否及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无直接“坐支”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的问题。有无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违规违纪问题。经营收入是否与经营支出进行配比核算。预算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准确,有无利用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等问题;
3.支出预算的执行状况: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是否存在无预算支出的情况。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的行为。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存在铺张浪费现象。“三公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及其他违纪违规问题。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直接列支等问题;
4.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年度预算计划有何差异,是否进行预算完成情况分析;
5.为保证预算的完成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第七条 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1.用学校事业经费安排的房屋修缮、设备购置、设施更新、改造、维护、培训、会议等专项支出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评估专项经费的使用效果;
2.向上级申报的专项经费是否符合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要求,项目的确立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的情况,需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设备购置和修缮工程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3.专项经费的收入执行情况。包括专项拨款的到位情况,自筹配套专项经费落实情况,收入到位比例等;
4.专项经费的支出执行情况。包括专项经费支出的项目、金额与上报项目支出预算是否一致。收入与实际支出、支出计划与实际支出的差异,有无赤字和结余。
第八条 对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
1.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财务决算报表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各项数据与会计记录是否一致,表内数据以及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学校财务状况是否真实。验证检查资产是否保值增值,资产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抽查固定资产和货币资金实有数是否与账面数相符,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表外资产、负债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是否及时催欠等;
4.对财务收支决算数与年度预算数进行比较,利用财务指标分析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管理状况。分析财务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事业支出增减率等;
5.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第九条 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的方式与方法:
1.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审计部门要主动参与、了解财务管理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参加学校有关预、决算工作会议, 在预算下达前对预算编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检查。
2.事中审计。在预算下达后进行,通过跟踪或调查方式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预算支出通过大额资金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3.事终审计。每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经费使用效果。
4.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5.通过审查有关会计账薄记录、会计凭证和报表,查阅有关会议记录、经济合同以及调查问卷、访谈等方法,确认各项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6.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审计与会计信息资源的共享,逐步实现即时审计。
第十条 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应符合《吉林省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规程以及《长春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中有关审计立项、审计程序、下达审计通知书、编制方案及报告等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和经费支配使用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2.学校审查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
3.申请调整预算报告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4.审计年度的会计科目表、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账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等;
5.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资料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6.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及收费票据等。
第十二条 相关要求:
1.审计处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要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人员除对审计事项做出客观的评价外,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提出具体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2.审计报告正式报送前,审计处要按规定听取当事部门、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相应的修改,未经审定的审计报告不得报送。
3.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要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将整改和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
4.审计处对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