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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2017年07月14日 08:4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以及科研项目的任务书、合同等,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收支情况及其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范围:国家各部委及地方部门下拨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国内外合作单位委托研究和开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从事业经费中划拨的科研启动费及配套资金等列入科研管理范围的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包括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两种审计形式。

第二章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

第五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是指对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进行的审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审计内容为: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预算变更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的问题。

(三)科研经费决算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是否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将经学校财务处审核签章后的项目决算报表报送审计处,相关财务资料由财务处提供。

(二)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或完善相关资料。

(三)审计处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出具书面审计意见。如果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应的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

(四)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签意见。经审查后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决算报表,由审计处处长在相应位置签名并加盖审计处公章后,全部资料退回送审人,审签工作结束。

第七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科研项目的批复预算。

(二)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

(三)经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

第八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单独实施或由审计处牵头,联合学校科技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科研经费专项审计主要内容为: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上级拨款经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经费的资金到位情况。

(三)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预算变更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虚列支出等违规违纪问题。

(五)用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修缮,是否执行相关采购、招投标规定,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所采购的设备、物资保管是否妥善,消耗品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进行登记。

(六)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是否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

(七)科研项目实施完成后是否达到项目立项申请书中提出的预期成果及效益。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时,应适当安排科研经费专项审计项目,原则上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每2年至少安排一次,每次抽审率不低于科研项目总数的30%,重点审计重大科研项目和已结题项目。

(二)审计处实施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及时告知科技处、计财处、相关院所或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审计处要组织上述部门和个人召开审前沟通会,告知计划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提出审计要求,协商具体审计事宜。

(三)审计处应至少在实施审计前3天进行审计公告,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技处。

(四)科技处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五)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相关院所或单位以及科研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通报科研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并向校领导报告。

(六)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审计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意见,视情况需要征求相关院所意见。审计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三)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协议(如: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四)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五)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七)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八)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相关责任和要求

第十一条 科技处和被审计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在审计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对所报送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审计组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规定的审计内容实施审计,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审计事项。审计组可以根据审计需要,申请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进行科研经费审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审计项目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做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行业和学校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按照项目批准部门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科研经费审计的,由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或科技处直接委托审计,审计结果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春中医药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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