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吉林省《全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行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有经济责任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处级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处级副职领导干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满足条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都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任前、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接受组织部门委托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校领导、副总会计师及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处理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本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是:本部门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各项收费的合规性情况;往来账款的管理和清理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授权部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创收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利润分配及上缴情况。
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人员的岗位职责,有选择地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一条 对兼职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确定审计方案。学校审计处根据年初审计工作计划或接受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组成审计组,起草审计方案,经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干部监管部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持委托书直接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召开进点见面会。组织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五条 提供审计资料。被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做出书面承诺。需要提供如下资料: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有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资料;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及执行情况的资料;有关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有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会议纪要及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等资料;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制度文件、会议记录、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询问相关人员及核查实物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书面证明材料。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的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完成审计报告。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就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无异议的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
审计组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学校审计处;审计组应当就未采纳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意见的情况,向学校审计处做出书面说明。学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办公室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结果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结果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材料归档。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应将审计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材料进行最后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并归入学校档案管统一保管。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除直接责任外,党政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党政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善本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的现任主要负责人,有责任采取措施促进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6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报告。若不能按期提交审计整改报告的,应在到期前上报书面材料,说明不能按期整改的原因和下一步整改工作安排等情况,由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对被审计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有关责任人考核、奖惩、后续管理,以及提任、调任、免职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在接受审计过程中,有拒绝检查,拒绝提供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行为的,学校审计处在制止其违纪、违法的同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其违纪、违法情节,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其相关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其他处分。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中医药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