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权益,加强对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我校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他法定主体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除特殊说明外,一般包含经济协议。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由校内审计处实施的,对学校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的审计监督、检查、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 经济合同审计一般由我校审计处或经批准由审计处委托社会独立审计部门进行。
第四条 经济合同审计一般采取报审方式,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章 经济合同审计的范围
第五条 凡以我校名义或以校内部门名义签订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审计处审计并备案。
第六条 纳入经济合同审计范围的经济合同包括:
(一)基建工程、修缮及维修维护合同。
(二)物资能源(包括仪器、设备、材料、水电暖等)的购销合同。
(三)学校资产租赁及经营使用合同。
(四)对外投资、联合经营、技术转让合同。
(五)承包和委托管理合同。
(六)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研课题合同。
(七)加工、运输、仓储保管。
(八)借款、财产保险、财务担保。
(九)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类合同。
第三章 经济合同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经济合同审计一般分为经济合同草签前审计、经济合同执行过程中审计和经济合同执行结束前审计。
第八条 经济合同草签前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审查签订经济合同的必要性。审查经济合同项目是否进行市场调研或可行性研究;审查经济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学校计划,是否已安排了相应的财务预算。
(二)审核对方主体资质情况。审查对方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代理人是否有有效的委托证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是否与所签合同的内容相一致。
(三)审查经济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审核合同中是否有对学校不利或有损学校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
(四)审查经济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正确。审查标的的名称是否规范,数量和质量表述是否正确。审查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和合理。审查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五)审查经济合同签订是否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审查重大经济合同是否组织专家论证,是否按规定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审查重大经济事项是否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审查经济合同文本是否咨询法律顾问。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 经济合同执行过程中审计的内容包括:审查双方是否严格按照权利义务履行合同,是否有违约情况;审查合同变更是否有必要性,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审查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条 经济合同执行结束前审计的内容包括:审查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验收,合同标的物的功能、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对经济合同实质内容方面存在明显异议、显失公平事项,必须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经济合同审计的程序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将已同对方商定、并经有关业务部门会签的合同文本报送审计处,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订立合同的依据。如工程投资计划、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审批计划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合作单位的资质、执照、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三)工程、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文件、预算等资料。
(四)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
(五)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收到经济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处或审计人员应及时将经济合同文本连同有关资料退回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前应组织招投标的,承办部门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文件送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审计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研究,予以采纳。对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连同经济合同文本(草案)或招标文件一并报送校领导,供其决策时参考。
第十六条 经审计处审计后的经济合同,应按经济合同联审联签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方能签订。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将正式签订后经济合同(一份)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办部门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履行联审联签时,应将合同完成情况的资料报审计处审核。可以实地考察的,审计处应派人员到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完成时,按照业务性质需要进行验收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组织验收,审计部门应同时进行验收审计。其价款支付应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验收投入使用后(需进行竣工决算的项目决算终审后),一般应预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对应当审计的经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经济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预留审计时间。因报送不及时引起合同履行障碍或影响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部门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所提供的经济合同及附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所签署的审计意见负责。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经济合同实质内容方面存在明显异议、显失公平事项的问题,没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从而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失职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未按规定将经济合同送交审计处审计,或未按审计意见或建议进行修改,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