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确定审计事项后,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审计人员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八)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